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商的崛起,支付已经潜移默化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支付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消费者和商家的生活提供了安全和便捷,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支付宝、微信支付占全部第三方支付规模超过90%,国内使用移动支付的人数达12亿,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激发了大众的消需求,大促经济发展。
电商平台的高速崛起推动了互联网支付的发展,电商平台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在线交易模式,由于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在线交易信任度下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成为了商家和消费者交易资金转账的桥梁,实现了交易双方购销资金代缴、代付的功能。随着电商平台的持续发展和扩张,第三方支付金融业务、信用担保功能也在不断扩大,市场变得更加丰富多彩。
然而,第三方支付面临着传统金融风险和新增金融风险,这种“双金融风险”可能会借助互联网和长尾人群,将单个机构的风险传递为行业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整体风险是否可控?这是学者们应该关注的问题。为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哪些?
1、第三方支付平台抗风险能力
在中国,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等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已经由2016年的78.7万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271万亿元,其中移动支付交易规模2016年到2021年占第三方支总规模的从重分别是74.7%、81.1%、86.7%、90.0%、92.0%,2021年移动支付中支付宝、财付通占比分别是55.4%、38.8%,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具有较高的集中度,支付宝、财付通在占主体位置,第三方支付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意味着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强,单个支付风险事件的传染性较低,监管会相对容易。
2、监管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主要负责机构,遵循“属地原则”。第三方支付属于非金融机构,其运营依据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设置了准入门槛,实行牌照管理,对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1年,中国清算行业协会成立,所有支付机构都必须加入,实行行业自律和强制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多管齐下,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以适应行业的发展。
3、监管模式
我国对金融机构进行分业监管,采用机构监管模式。机构监管是指以金融机构类型设置监管机构,划分监管权限。在大数据背景下,第三方支付业务已经从支付领域扩展到资金配置等金融领域,准金融性质不断增多,呈现出混业经营的模式。例如,余额宝的第三方支付业务与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组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管,并对该类混业经营进行资金外部监管和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备案监管。
4、监管措施
为防范金融打击和技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我国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框架较为严格,对现有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框架有以下规定: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制定高门槛、持续经营资质、严格监管客户备付金、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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