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盛杰民、刘忠
作者简介
盛杰民:北京大学教授,中国知名反垄断和竞争法立法专家,博士生导师。现任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反垄断法、经济法等领域的研究与教学。

刘忠:斯坦福博士后研究员,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兼职教授。

前言
本文以美国破产撤销权制度为参照,深入探究其立法背后的政策博弈与功能考量。它不停留于规则罗列,而是深挖“为何这样设计”的内在逻辑。同时,综合美、日、欧专家经典评价,揭示全球破产法发展的趋同与分化态势。
结合中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现状与修法动态,盛杰民和刘忠教授从跨文化视角,对完善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提出系统、前瞻的修法建议。此举旨在加强破产财产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破产法迈向“良法善治”新高度。
破产法的撤销权制度,是一场围绕财产分配秩序展开的精细博弈。它不只是技术性规则的简单集合,更是债务人、不同类型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价值权衡的集中呈现。
剖析美国立法安排中潜藏的“原则 -例外”二元结构及其政策目标,引入国际比较视角,最终聚焦中国法面临的困境与解决途径,呈上一份兼具学术深度与实践价值的专家研究报告。

一、美国破产撤销权立法安排:一个精准的“平衡器”
美国破产撤销权并非单一权力,而是一组权力的集合。其立法设计的核心特点在于,构建了一个以“债权人平等”为基本原则,同时包含多项基于效率、信赖和商业实践考量的例外规则的精细体系。
1.立法哲学的三大支柱
美国撤销权制度的构建基于三大支柱:
·这是破产法的核心基础。撤销权的根本目标是阻止个别债权人在债务人临近破产时的“抢先执行”行为,将本应属于全体债权人的财产追回,形成统一的破产财产池,保障“同等权利,同等受偿”。
·债权人预期保护:法律并非单纯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还注重尊重和保障基于正当信赖形成的合理预期。例如,对“正常经营范围内的支付”予以豁免,保护了那些与债务人保持持续交易且无不当企图的债权人;对“同期交换”的豁免,则维护了即时清结交易的稳定性。
·交易成本与效率考量:法律需要在追求绝对公平和维护交易效率之间找到平衡。过于严格的撤销权会抑制商业活力。因此,设置了“后续新价值”“购买价金担保权益”等例外情况,鼓励债权人在破产临界期内继续与债务人进行交易,这有时反而有助于债务人摆脱困境,避免破产。
2.“原则 -例外”二元结构
美国破产撤销权立法以“债权人平等”为原则,旨在确保所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同时,为适应不同的商业场景和利益需求,又设置了一系列例外规则。这些例外规则是基于效率、信赖和商业实践等多方面的考量而制定的。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理预期和促进商业交易的稳定性,允许一些特定的交易不受撤销权的约束。
通过这种“原则 -例外”的二元结构,美国破产撤销权立法成为了一个精准的“平衡器”,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平等权益,又兼顾了商业活动的效率和稳定性。这种立法模式为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复杂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框架,也为其他国家的破产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规则体系的功能性解析
偏颇撤销权:捍卫“平等”的利剑
美国破产法第547条主要规定了偏颇性清偿(Preferences)的撤销制度,旨在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其中,“假设清算测试”堪称精妙所在。该测试并非回顾债权人是否实际多得,而是前瞻性地考量其在假设的破产清算中是否会获利更多,这一设计完美契合了破产程序的集体性与模拟性特征。而将“内部人”的追溯期延长至一年,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高度警觉。
欺诈撤销权:联邦与州的“双轨制”合作
美国破产法第 548条与第 544 (b)款的“强臂条款”,是联邦与州法协同配合的杰出范例。
美国破产法第 544 (b)款与 Moore v. Bay规则:集体主义哲学的极致彰显
此规则是破产法集体主义哲学的典型代表。只要找到一个“合格债权人”,受托人就能撤销整个欺诈性交易,而非仅针对该债权人的债权额。其影响力巨大,让长追溯期(依各州 UFTA或 UVTA,一般为 4 - 6年)内的可疑交易都面临风险,极大提升了破产财产的回收能力。
BFP案的价值启示
美国高法院在 BFP案中的判决,表面上是对州法程序的尊重,实则是对“合理等值价值”在非正常市场环境下难以认定的无奈妥协。在止赎拍卖等压力销售情况下,程序公正比价格公正更易进行司法审查和认定。这为撤销权设定了一个安全港,但也引发了是否纵容低价出售的争议。
隐形担保的规制:坚守“公示公信”原则
美国破产法运用“强臂条款”和“重新定义转移时间”(第 547 (e)款)这两套策略,对未完善担保权给予了有力打击。
强臂条款的特殊地位
它赋予受托人“完美担保权人”的超级身份,政策意图十分清晰:担保权的效力必须以对世性的公示为前提。任何未及时公示的债权人,其权利在破产程序中不受保护,以此促使债权人及时完善权利,保障交易的安全与透明。
美国破产法第 547 (e)款的巧妙作用
该条款巧妙地填补了“同时交易”逃避偏颇撤销的漏洞。它将担保权益的“转移”时间与“完善”时间相联系,使宽限期(通常为签署后 20 - 30天)后才完善的担保,被视为在完善时才发生转移。此时,所担保的债务已属“既存债务”,满足了偏颇清偿的要件,让延迟完善的行为风险大增。
・抵销权特殊待遇:为何是“不被撤销的偏颇”?
你提出的“为何这种偏颇行为不被撤销”这一问题十分关键。美、日、欧专家主流观点认为,其正当性源于以下几点:
・双向债权的互保作用:在商业活动里,抵销权就像一种天然且非正规的担保。债权人因为对债务人有债权,所以愿意承担对其的负债,这种相互信任的关系降低了双方的信用风险和交易成本。
・“净额结算”的高效性:在金融等领域,允许抵销能极大减少资金往来,降低系统风险。要是在破产时禁止抵销,会造成大规模的现金流混乱,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对债权人预期的有力保障:和普通支付不同,抵销是债权人主动行使权利的体现,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强烈。若剥夺这项权利,会对整个信用体系产生冲击。
所以,第美国破产法 553条的限制(像禁止“为抵销而收购债权”、禁止“构造存款”),目的是防止抵销权被滥用,但其核心还是承认并保护抵销权。这表明破产法除了追求平等,还尊重既有的商业习惯和系统性稳定。破产法在保障公平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商业实际和系统稳定,通过合理限制来确保抵销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国际视角:美、日、欧专家对破产撤销权体系的评价与趋势洞察
美国专家观点
美国专家普遍觉得该国的撤销权体系虽复杂,却是“精心设计的平衡术”,有其有效性。不过,批评者也指出了问题所在。诉讼成本高昂是一大弊端,在小企业破产案件里,受托人常常缺乏动力去行使复杂的撤销权,这就使得相关规则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发挥作用。对于偏颇清偿的“安全港”规则,比如正常经营支付,部分观点认为其标准界定模糊,给予了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日本专家看法
日本破产法受美国影响颇深,但在撤销权方面更为简化。其偏颇清偿的追溯期统一设定为 6个月(针对内部人是 6个月加明知损害,或者 1年),且没有美国那么多的例外情况。日本学者评价美国制度“精密但过于诉讼化”,他们认为日本本土更简洁的规则,能更高效地处理破产案件。
欧盟专家见解
欧盟各国破产法差异显著,不过《欧盟破产条例》致力于推动成员国之间的相互承认与协作。欧洲学者在评价美国制度时,对其“强臂条款”和“欺诈转让长追溯期”在保护债权人方面的力度颇为赞赏。然而,他们更强调破产程序应早期介入,倡导拯救文化。他们认为,过于强大的撤销权可能会阻碍那些陷入困境但仍有生存希望的企业及时启动重整程序,因为企业董事担心破产前的交易事后会被追查。
全球趋势分析
从全球范围来看,破产法呈现出功能趋同与规则分化并存的态势。在功能上,各国普遍接受债权人平等、打击欺诈、保护交易安全等基本原则。但在具体规则方面,分化明显。不同国家在追溯期长短、例外范围以及司法裁量权大小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反映了各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商业文化和司法环境。

三、中国破产法的镜鉴与修法建议:盛杰民和刘忠教授的视角
中国《企业破产法》第 31、32、33条对破产撤销权作出了规定,然而这些规则过于原则化,存在明显缺陷。结合美国经验和国际趋势,提出如下修法建议:
1.立法哲学的转变:从“粗放追索”迈向“精细平衡”
当下中国破产法实践里,撤销权的行使常陷入极端,要么闲置不用,要么被滥用。新的法律应当明确立法目的,既要保障债权人集体公平受偿,又要维护交易安全,尊重合理预期,推动债务人的拯救。
2.规则层面的具体重构
细化偏颇清偿的例外规则
·这是此次修法最为紧迫的任务。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法律,明确其判断标准,将主观历史惯例和客观行业标准相结合,为持续供应商等“善意”债权人打造安全港湾。
·确立“后续新价值”例外:明确规定债权人在收到偏颇性清偿后,若又提供了新的货款、货物或服务,这部分新价值可用于抵销其返还义务。这样做能够鼓励债权人在企业危机时期继续给予支持,符合拯救企业的文化导向。
·明确“同期交换”例外:为正常的、同时履行的交易提供豁免,避免法律对健康的商业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扩张与澄清欺诈撤销权
·延长联邦层面的追溯期:把《企业破产法》第 31条第一项规定的 1年追溯期,至少延长至 2年,使其与《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期间保持一致。同时激活第 544 (b)款的准用功能,连接《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从而能够打击更久远的欺诈行为。
·明确“不合理对价”的判断标准:在司法解释中,应列举判断“无偿转让”和“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参考因素,像资产性质、市场环境、交易程序等,为法官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对于 BFP案涉及的司法拍卖问题,中国法律应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不能仅仅因为程序合规就认定价格公允。
强化对隐形担保的打击
·正式引入“强臂撤销权”: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定,管理人可以直接撤销所有在破产申请时未依法办理登记公示的担保物权。这将解决当前实践中依赖《民法典》担保解释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树立“非公示,无破产权利”的绝对原则。
·设立统一的完善宽限期:借鉴美国 PMSI规则,为动产抵押,特别是购买价金担保权,设定一个明确的完善宽限期(如 15 - 20日),并明确在宽限期内完善的权利,可对抗破产管理人。
审慎对待抵销权
中国《企业破产法》第 40条对抵销权的限制较为合理,与美国法精神一致。未来,应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禁止抵销的情形,尤其针对金融交易里“构造债权”和“构造债务”的行为,以此防范道德风险。同时,要充分认可抵销权在维护金融稳定和商业预期方面的积极意义,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程序与配套机制的完善
明确管理人的诉讼激励与责任
需建立相关机制,让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部分用于支付其诉讼成本,并给予适当报酬激励。若管理人因怠于行使职权致使破产财产受损,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发挥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作用
规定管理人对于重大、复杂的撤销权诉讼,应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接受监督。通过集思广益,平衡诉讼的风险与收益。
加强法官的专业能力建设
破产撤销权案件复杂程度高,为应对日益精细的法律规则,应推动法院设立专业的破产法庭,培养熟悉商业交易的法官队伍。如此,能更好地处理相关案件,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与效率,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
美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宛如一部动态且充满政策考量的“平衡法典”。它清晰地向我们表明,一部出色的破产法,重点并非仅在于追索权力的强大,更在于例外规则的精准合理。
当下,中国破产法的现代化正处于从“有”迈向“优”的关键阶段。未来修订破产法时,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现有条文进行小修小补,而要开展系统性的重构与升级。
我们可以汲取美国法中精密平衡的智慧,借鉴日欧注重效率与拯救的理念。在此基础上,打造一套既契合国际最佳实践,又适应中国商业环境的撤销权规则体系。这一举措意义重大,它不仅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增加破产财产的回收,更是优化中国营商环境、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法治工程。
通过构建这样的规则体系,能让破产法真正成为“失败者的慈悲”与“诚信者的保障”。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确保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运行。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系统性重构与升级的中国破产法,将在保障市场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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