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忠、罗辑
作者简介
刘忠,斯坦福博士后研究员,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兼职教授。
罗辑,山东莱州人,曾任最高检察院第一任反贪总局局长。中国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引言
法律乃国家之筋骨,宪法为国家之灵魂,破产法则是检验国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其法律制度韧性与智慧的关键标尺。从美国联邦宪法的“破产条款”,到中国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原则,破产法并非孤立的商业规则。它由国家根本大法孕育而生,深刻体现着国家根本大法的核心价值追求,是重要的宪政实践。
破产法不仅是用于债务清理的技术手段,更蕴含着一个国家对于风险、失败、信用以及未来的哲学思考。在中美对比的视角下,破产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反映了不同国家在法律体系构建和经济发展理念上的差异与共性。
本报告聚焦于中美两国破产法与宪法的关联,系统梳理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尤其着重阐释中国此次破产法修订的宪法依据和精神内涵。此次修订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推动国民意识和法律意识迈向现代化的重要契机。通过对破产法的深入改革,中国有望引领社会走向一种更为成熟的“债务文明”,使社会各界对债务问题有更理性、更全面的认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一章宪法文本的奠基:两种模式,同一目标
1.1美国:明示授权与联邦主义的平衡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四项清晰规定,国会有权“制定适用于全美国的统一破产法”。这一“破产条款”作为明示授权的典型,源于克服各州法律差异、构建全国统一市场的迫切需求,目的是消除邦联时期各州破产法繁杂导致的商业不确定性。
该条款并非孤立,它与“最高条款”“商业条款”及“正当程序条款”相互配合,搭建起精密的宪政框架。美国著名破产法学专家大卫・斯基尔(David A. Skeel)教授在《债务的国度》中指出:“破产条款赋予联邦政府塑造美国资本主义基本架构的广泛权力。”不过,此权力并非毫无边界。在《北方管道建设公司诉马拉松管道公司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将联邦破产司法权过度授予非宪法第三条的破产法官,违背了宪法的分权原则,这充分表明破产程序需在宪法规定的权力分立框架内运行。
另外,联邦破产法与州法(特别是财产法豁免制度)之间存在持续的张力与博弈,这构成了美国破产宪政实践的独特现象。“最高条款”保障了联邦破产法的优先地位,但州权在个人财产豁免等方面仍有重要作用,这种动态平衡体现了美国联邦主义在债务领域的特点。
1.2中国:原则引领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化
与美国的明文列举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破产制度的规定更具原则性和引领性。这种“原则模式”为中国破产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更具弹性和发展空间的宪政基础,这正是中国破产法宪法根基的独特之处。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强调“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为破产法的存在与修订提供了根本的经济宪政依据。著名经济法学家张守文教授认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宪法经济,核心制度源于宪法。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的“退出法”与“再生法”,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其修订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原则的直接回应。
·第三十三条:人权保障的债务延伸:“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破产情境下,意味着债务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和人权问题。法律既要保障债权人的财产权,也要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诚实的个人债务人提供免责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与再生机会,是宪法“人权保障”原则在债务领域的深化。
·第五条:法治国家的程序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破产程序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可预期性,是法治原则在经济生活中的集中体现。本次修法旨在健全市场主体的拯救与退出机制,通过法治化途径化解系统性风险,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学家王欣新教授强调,破产法是检验市场经济法治化程度的关键,其完善程度关系到宪法中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中国破产法修订的宪法精神诠释与实践
本次中国破产法系统性修订,积极响应并具体化了宪法原则,其精神内核深刻体现了从文本宪法到实践宪法的价值传导。
2.1践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与供给侧改革
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要求国家为市场高效、公平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此次修法着重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具体表现如下:
·: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破产途径,精准清退“僵尸企业”,有效拯救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这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战略在法律层面的精准落地,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工具进行宏观经济治理的宪法智慧,避免行政手段刚性干预。
·保障“平等竞争”:统一、可预期的破产规则,为国企与民企、内资与外资等所有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拯救机会与退出通道,夯实了宪法要求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法治根基,契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理念。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办理破产”指标关注的正是该法律机制的效率与公平性。
2.2深化人权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与“全新开始”
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立法视野,是本次修法最具人文关怀的亮点,生动诠释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标志着中国债务文化的革命性进步。
·从“生存权”到“发展权”:个人破产制度超越传统对债务人生存权的底线保障,赋予其“经济上重生”的发展权,与美国破产法“全新开始(Fresh Start)”理念相似。美国最高法院在《本地贷款公司诉亨特案》中宣告,破产法目标是让债务人摆脱经济压力束缚,获得全新开始权利。中国实践更强调在保障基本人权基础上,促进债务人社会再融合与持续发展,体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文关怀。
·案例借鉴与本土化创新:深圳经济特区率先出台个人破产条例,“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案”成功审结,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实践样本。法院在保障债权人一定比例受偿时,为债务人梁文锦批准未来四年收入豁免部分执行的重整计划,使其摆脱债务枷锁,重新贡献社会。这证明中国能构建既吸收国际经验,又符合国情、兼顾债权公平清偿与债务人生存发展的个人破产制度。
2.3强化依法治国:构建现代化破产司法体系
修法强化破产管理人职责、债权人会议权利、法院监督职能和破产程序透明度,直接体现宪法第五条“依法治国”要求。
·权力的规范与监督:细化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法院等主体的权利义务与制衡机制,确保破产程序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防止权力滥用,保障程序公正,与美国通过案例对破产司法权力进行合宪性约束逻辑一致,维护法治核心——程序正义与权力制衡。
·数字化与法治融合:推动破产事务线上办理、信息公示和网络债权人会议,是利用现代科技提升司法效率与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是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数字时代的新发展与新要求,让法治更易触及、感知与监督。
第三章国民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升华:超越法律文本的价值重塑
破产法的修订意义非凡,其影响已超越法律条文本身,正引领着一场深刻的国民意识变革,推动社会从传统“债务惩罚观”迈向现代“风险共治观”。
3.1从“破产耻辱”到“理性宽容”:风险观念的现代化
中国传统文化中“父债子偿”观念以及将破产视为商业失败道德烙印的现象,正随着破产法的完善而逐渐消除。宪法所倡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风险经济。宪法鼓励创新与创业,就需通过法律构建一套宽容失败、化解风险的机制。
美国社会对商业失败高度宽容,这与它成熟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坏”理论在美国破产文化中得以体现,失败被视为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结果,而非个人道德污点。中国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向社会表明诚实的失败者应获得第二次机会,有助于培育理性、宽容的商业文化与社会心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宪法精神落实。
3.2从“权利主张”到“责任共担”:契约精神的深化
破产法是平衡权利与责任的重要法律。它让市场参与者明白,现代契约精神不仅是主张权利,更要共同承担责任。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程序要求其在法律框架内集体、公平地主张权利,摒弃“先到先得”的无序竞争。这促使债权人树立集体行动和公平受偿的法治意识,学会在制度框架内实现利益最大化。
对债务人而言,破产免责并非“逃废债”的途径,而是以诚实信用、全面披露财产和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正如李曙光教授所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为诚实的债务人提供救济,同时严厉惩戒欺诈性债务人。这强化了“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契约精神,提升了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3.3从“个案关注”到“系统信任”:法治信仰的巩固
当市场主体看到复杂债务困局能通过清晰、稳定的法律程序公正解决时,会对法律作为社会矛盾终极化解机制产生信任。
企业破产具有重要社会价值。每一次成功的破产重整,不仅拯救企业,还保障员工就业、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激发地方经济活力。如“海航集团”等大型企业的重整,彰显了破产法在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巨大作用,让国民感受到法治守护公共利益的力量。
个人破产体现人文关怀。每一个依法审结的个人破产案件,挽救的不仅是债务人,更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和社会和谐的基础。这种“法律之下,亦有温情”的体验,增强了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基于系统效能产生的信任,是宪法所追求的“法治国家”的坚实社会与心理基础。
第四章结论:迈向宪法秩序下的债务文明
从中美比较视角来看,无论宪政体制和法律传统存在何种差异,现代化的破产法必然是宪法精神在经济生活领域的延伸与具体化,共同指向更高层次的“债务文明”。
美国破产法是在联邦制与分权制衡的宪法框架下,经由一系列司法审查案例不断“试错”和调适而形成的。其核心在于平衡联邦与州的权力,保护个人自由不受政府过度干预。而中国破产法是在社会主义宪法原则指引下,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主动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的系统性工程,更注重集体利益、社会和谐以及国家的积极作为。
中国此次破产法修订,以《宪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权保障和依法治国的承诺为基础。这不仅是法律技术的提升,更是一场深刻的国民启蒙和法治教育。它引导国民树立契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风险观、债务观和诚信观,使“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成为社会共识,“公平清偿、依法免责”成为程序正义,“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成为价值导向。
一部优秀的破产法和崇高的宪法一样,其最高目标并非惩罚与清算,而是拯救与重建。它拯救市场效率,重建社会公平;拯救债务人的未来,重建债权人的信心;更关键的是,它拯救社会对法治的信仰,重建国民在风险社会中前行的勇气与希望。当市场、社会和个人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坦然面对失败、有序处理债务时,一个成熟、理性、富有韧性的现代国家形象便得以树立。
总之,破产法从专业法律升华为国家宪政文明与债务文明的标志,这一过程彰显了其在宪法秩序下推动债务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它体现了不同宪法体制下破产法的特色与价值,也反映了破产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提升国民法治意识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为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社会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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