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辑教授和刘忠教授在中美破产法比较视野下看国内破产法大修的突破与温度
作者:罗辑、刘忠
作者简介:
罗辑,男,山东莱州人,曾任最高检察院第一任反贪总局局长。中国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刘忠,斯坦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教授,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兼职教授,研究方向:反垄断法,中美破产法学比较。
当今,中国破产法正立于历史性的关键节点。此次法律修订,远非简单的条文增减,而是一场深刻变革,关乎企业存亡、个体命运与经济活力。在全球化背景下,美国破产法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破产制度之一,其发展历程与制度设计为我们提供了诸多借鉴。
本文将从中美比较的视角出发,参考中美权威专家的观点,深入剖析中国破产法大修可能实现的突破,探寻其中蕴含的人文关怀。
刘忠教授
一、理念之辨:从清算文化到拯救文化的深度转型
美国破产法具有鲜明的“拯救文化”取向。据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数据,2022年全美破产案件里,第 11章重整案件占比仅 0.7%,但其涉及资产规模超全部破产资产的 65%。这种理念深深烙印在美国破产法权威们的思想中。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在 2019年“Return Mail v. Postal Service”案中明确表示,破产法核心目的是为诚实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同时让债权人回报最大化。此理念在美国破产法界广泛认可。
著名破产法律师、韦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哈维・米勒强调,第 11章并非死亡程序,而是重生仪式。成功的重整不仅能拯救企业,还能保护就业、维护社区稳定。米勒参与过雷曼兄弟、通用汽车等重大重整案,其实践验证了他的理念。刘忠教授指出,中国破产法修订应从“清算为主”转向“挽救为主”,这与米勒主张一致。刘教授着重提出建立重整价值识别机制,在立案阶段就对企业存续价值进行专业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大法官多次强调,市场化破产不是简单让企业“死”,而是要让有价值的企业更好地“活”。在他领导的破产审判改革下,全国法院重整案件数量从 2016年的 1046件增至 2022年的 2905件,增长近两倍。
从美国破产法的“拯救文化”,到中美专家、法官对破产法理念的阐述与实践,都凸显了破产法在企业拯救、经济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无论是美国的经验,还是中国的改革,都朝着让有价值的企业得以存续、发展的方向迈进,以实现破产法在经济社会中的最大效益。
杜万华
二、个人破产:制度空白到人文关怀的突破性进展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历经百年发展,已形成成熟完善的体系。2022年,美国个人破产申请量达 38.7万件。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伊丽莎白・沃伦长期钻研个人破产制度。她认为,良好的个人破产制度不只是法律工具,更是社会安全网的关键部分。它能让诚实却遭遇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有利于激发创新与冒险精神。据她研究,美国每年超 20万家企业因个人破产制度而创立,创业者有了失败后重来的底气。她建议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要充分结合本国文化和社会特点,核心是保护诚实债务人的基本尊严。
个人破产立法的积极倡导者刘忠教授指出,个人破产制度并非“老赖”的避风港,而是诚实债务人的“安全阀”。他提议采用“渐进式”立法路径,先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立基本规则,再上升为法律。
杜万华大法官从司法实践出发,提出个人破产立法需建立三道防线:严格的准入审查、完善的监督机制、严厉的欺诈惩罚。他主持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三年,通过率不足 6%,彰显了审慎立法的原则。
三、管理人革新:专业能力与伦理建设的系统提升
美国破产托管人制度历经数十年发展,构建起高度专业化的市场体系。目前,全美破产托管人超 1200人,年均处理案件超 80万件。
美国司法部联邦托管人项目执行主任 Clifford J. White III表示,专业化的管理人队伍是破产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石。美国通过严格准入标准、持续培训与监督机制,确保管理人兼具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White建议中国建立管理人制度时,着重关注“独立性、专业性和问责性”这三个关键要素。
刘忠教授指出,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发动机”,但专业能力不足已成为制约破产法治的瓶颈。他提议设立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人名册与分级管理制度。
杜万华大法官在任时推动了多项管理人制度改革。其一,建立管理人行业协会,目前省级协会已达 28家;其二,推行竞争性选任机制;其三,建立跨区域执业机制,以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这些举措有助于提升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破产制度的执行效率,为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通过加强专业化建设、完善制度机制,有望推动中国破产法治的进一步发展。
刘忠教授与罗辑教授
四、程序创新:效率与公平的精细化平衡
美国破产程序的精细化程度颇具借鉴价值。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 Edward R. Morrison研究发现,预重整程序处理案件平均用时仅为传统重整程序的三分之一,成本降低超 40%。
Morrison教授建议中国引入灵活的预重整制度,让债务人在申请前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协议,既能提高效率,又能降低成本。他强调,程序简化并非简单化,要确保透明度和小额债权人的参与权。
美国知名破产律师、凯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James H.M. Sprayregen指出,中国破产法修订应注重创设灵活的融资制度,允许困境企业获取新的融资来源。DIP融资是美国重整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他曾参与联合航空、柯达等知名重整案件。
刘忠教授主张破产程序“繁简分流”,用 20%的司法资源处理 80%的简单案件。他建议设立小额破产快速通道,江苏法院试行的简化程序已使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从 420天缩短至 180天。
杜万华大法官推动的“府院联动”机制创新成效显著。在重庆钢铁重整案中,法院与政府部门成立联合协调组,仅用 58天就完成了通常需 2年的重整程序。
五、跨境破产:全球化视野的制度接轨
美国第 15章专门对跨境破产问题作出规范,还与超 20 个国家建立了合作机制。美国破产学会跨境破产委员会Z席 Sara A. Kalis建议,中国加入跨境破产合作体系可采用渐进方式,先和“一D一路”共建国家建立互认机制。
Kalis特别提到,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其在跨境破产领域的制度构建会对全球商事法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她期待中国能采纳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的核心原则,同时保留必要灵活性。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Joseph R. Damato称,从跨境实践来看,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破产程序上已表现出开放态度,接下来需要明确的立法规范和标准化操作流程。刘忠教授建议,中国应加入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体系,但要设计“安全阀”制度来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他参与起草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首次对跨境破产问题作出规定。
杜万华大法官在 2018年主持审理的首例承认美国破产判决案,为跨境破产合作提供了范例。在该案中,上海法院首次依据互惠原则承认了美国破产程序。
结语:全球视野下的中国智慧
在此次大修前夕,中美专家达成共识:一部出色的破产法要平衡效率与公平、拯救与清算、创新与稳定。
美国破产协会执行主任 Amy Quackenboss称,他们密切关注中国破产法修订。中国有机会借鉴各国经验,构建符合国际标准且具中国特色的现代破产制度,这既利于中国经济,也会为全球破产法律体系贡献力量。
刘忠教授强调的“制度化构建”与杜万华大法官倡导的“市场化实施”相结合,正赋予中国破产法独特品格。美国专家建议为修法提供参考,但最终要基于中国实践。
即将出台的新破产法应做到“三个统一”:借鉴国际经验与立足国情相统一,保护债权人权益与拯救债务人相统一,提高市场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统一。
今夜,新破产法将破茧成蝶。它凝聚着中国智慧,应成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和创新创业的“安全网”。以法治力量推动新发展格局构建,同时为全球破产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方案与智慧。
(注:本文数据源于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美国破产研究所、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公开报告、统计资料,以及中美专家公开讲话和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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