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地区排污许可管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排污许可核发工作权限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近日,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了《阿克苏地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工作规程》明确了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核发主体、办理形式及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证流程等事项,是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细化和实化,对于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工作程序、明确地区各类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差别化管理措施、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具有积极的意义。
《工作规程》特别强调,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阿克苏地区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及核发工作,并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等相关业务。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所属县(市)分局和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不再受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停止办理排污许可核发、变更、延续、注销等业务。
《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排污单位必须依法领证,依证排污,按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主动变更排污登记信息,落实自行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依法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主体责任要求。
《工作规程》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相关管理内容进行了整合,使排污单位需要落实的排污许可相关要求更加可清晰明了,方便依规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规程》强化排污许可全周期管理,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管理。明确了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等相关情形,明确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审批部门审核的要求等内容。同时,《工作规程》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解释等,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全过程的相关内容进行充实,推动排污许可制度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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