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物质生活的多元化让绝大多数的人不在会为基本的生存条件苦恼,转而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许多权利在历史的舞台上重登,言论自由便是其中之一,而人格权同言论自由权一样,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言论自由权与公民人格权之间的冲突怎么解决?
权利总归是有限或有条件的,言论自由也不例外,个人权利的范围或空间具有一定的界限,超过这个界限就不受宪法或法律保护。
权利的冲突大多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权利边界不明确而导致的矛盾,其背后隐含的是应否给以某种权利限制或是否应对某项权利强化保护的问题。
关于侵犯他人人格权,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中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侵犯他人人格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大可小,但都不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应为之事。每位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等合法权益时,要做到不侵犯他人人格权等合法权利,不让权利成为“无序”的托词。
在言论自由权与人格权发生冲突时,关键不在于谋求哪种权利获得优先保护,而在于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因为任何一种法定权利在各种层面上均应是平等的。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个人意愿和观点的权利,在民主政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言论自由提供平台和途径的同时,也在助长恶劣言论的焰气。
真正需要我们做的是在完善网络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将其言论治理转为规制、保护与激励并重的形式。从素质教育入手,让公民切实明白法律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围,提高全体网民的个人素质和整体素养,将顽固的个人主义从言论自由从剔除,让言论自由权不被过度放大和保护,以此平衡言论自由权和人格权之间产生的不和谐矛。(作者:麻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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