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罚款
【基本案情】
杨某某分别于2018年6月、2019年11月购买了村民杨某汉位于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坝某组及村民姚某楠、姚某椿位于某湾的林木,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52.2305立方米。2018年7月30日至2021年5月8日期间,新晃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多次传唤杨某某未果。2021年5月8日,公安民警在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9月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
杨某某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52.230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新晃侗族自治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由杨某某承担位于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坝某组杨某汉、姚某楠、姚某椿山林的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三百三十元。
【典型意义】
滥伐林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除刑事责任外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通过该案,不仅让杨某某认识了自己的错误,承担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同时以公开审理的方式以案释法警示宣传,提高了村民保护森林生态资源法治意识,教育引导村民砍伐、出售树木应依法向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报备手续,增强了人民群众的环保理念,发挥了司法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2
在禁渔期、禁渔区电鱼,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还需要进行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芷江侗族自治县境内沅水干流及其一、二级支流为禁捕水域,禁捕期限从2022年5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2023年3月30日23时许,杨某桃、杨某有从家中携带电鱼的工具在舞水河芷江侗族自治县岩桥镇河段,进行电鱼非法捕获水产品1公斤。2023年3月31日23时许,杨某桃、杨某有再次从家里携带电鱼的工具在舞水河芷江侗族自治县岩桥镇河段,进行电鱼非法捕捞水产品39.4公斤。
【裁判结果】
杨某桃、杨某有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芷江侗族自治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杨某桃、杨某有管制三个月,对非法捕获的渔获物予以追缴,对非法捕捞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同时杨某桃、杨某有需共同承担渔业损失恢复费用人民币22064元,用于采购规格为3-10cm的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鱼种,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岩桥镇境内进行人工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该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适用环境修复履行的判决执行方式,在依法判决被告人实刑的同时,责令其在实施犯罪水域投放鱼苗,用于修复流域生态环境,展示了人民法院预防为主、注重修复的绿色司法理念,实现了惩治违法犯罪、赔偿经济损失、修复生态环境“一案三效”的有机统一。
案例3
生态环境无法完全修复的,应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3日,米某某分别以100元至120元每株的价格购买了辰溪县潭湾镇某村村民谢某某等5户位于辰水边“沙湾”地段欧美杨24株、梧桐树3株、桑树1株。同年4月4日至4月5日,米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上述林木全部采伐并加工成原木,销售至辰溪县某木材加工厂,得木材款15630元。经湖南省辰溪县林业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被告米某某砍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16.2418立方米,采伐林木属于公益林。
【裁判结果】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米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国家林业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构成民事侵权。虽米某某已受到了刑事追究,但其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米某某补植面积约1.05亩的苗木496株,补植后三年内连续抚育五次,并在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以替代性修复方式作出判决,既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健康趋向,又明确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承担,确定了滥伐林木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实现了“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对于因滥伐林木无法完全修复的情况,该案提出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环境修复,最大程度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4
明知是非法捕捞渔获物而收购,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6月,唐某某明知唐某甲(已判刑)、王某(另案处理)销售的渔获物为沅江河域非法捕捞所得,仍先后多次驾车至洪江市江市镇某处收购渔获物,共计价款25006元。案发后,唐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唐某某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洪江市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沅江流域渔业资源丰富,保护生物多样性是维护水生态、改善水环境的重要途径。非法捕捞、收购、销售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既惩治捕捞者,也惩治收购者,斩断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利益链条,维护沅江流域生态系统平衡,对筑牢沅江流域生态安全边界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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