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要旨
保险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公司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案例一:
2022年1月,40岁的陈某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出院后找到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钱某,想为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钱某询问健康状况时刻意隐瞒,2022年6月陈某因肺癌去世,经调查核实,陈某于2021年11月就因肺部问题入院治疗,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客户带病投保的事实明确。最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以“重大不如实告知”认定,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案例二:
2022年1月,50岁的张某因身边朋友罹患重疾,便考虑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险。于是找到了保险公司业务经理沈某,希望其为自己推荐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销售过程中,业务经理对张某健康状况进行详细询问,张某告知自己有过住院病史,担心是否买不了保险。业务经理沈某本着职业操守,耐心告知张某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重要性及不如实告知可能带来的后果,最终张某配合提供了相关住院检查报告、出院小结等病例资料。保险公司根据张某情况下发了体检通知,根据客户最新体检报告,结合客户之前的健康状况,最终予以承保。
案例评析
在这两个案例中,陈某因故意隐瞒投保前疾病,导致最终无法理赔,而张某如实告知自己的住院史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最终正常承保。
如实告知义务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很多客户会担心自己如实告知健康异常状况后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拒保或条件承保,而选择不如实告知,但这行为最终可能会被解除合同和拒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启示
消费者在投保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切不可认为医生说或是自认为没大问题而不告知,切不可为了怕麻烦或是为了能投保而故意隐瞒。若客户在投保过程中忘记告知相关健康情况,请务必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让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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