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促进线上线下资源优化配置,是数字经济新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直播打赏成为新型文化、知识、娱乐消费的一种重要形态,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传播。
直播打赏源自戏曲艺术悠久的“斗戏”传统、“缠头”习俗,这种观、演及时互相反馈的模式,还原了戏曲表演与观众的互动方式,有助于戏曲艺术开辟演出舞台,吸引多类型观众,增加市场化收入。随着多年发展演变,直播打赏业态已经分化出多层次、多类型的内容服务市场格局,既包括大众导向的表演类内容,也包括知识普及、专业咨询类内容,以及日常生活、工作等场景。打赏行为,体现了用户对服务价值的肯定与尊重,对于提升服务质量起到了一定作用。
用户在观看直播过程中的“打赏”行为,根据不同的直播场景而具有不同特征。就专业咨询和知识普及类,根据用户和主播的互动,有可能构成知识付费,打赏作为用户对获取知识和咨询服务的一种对价。线上音乐会的打赏,类似于线下演出的门票购买行为。针对个人主播表演的打赏行为,也要根据具体打赏是否存在消费内容和对价来判断其属性,例如有些打赏目的是歌曲演唱点播服务等主播才艺表演,同样构成一种娱乐消费的对价。
直播打赏行为归根到底是民事法律关系下的行为,属于个人自主决定的行为范畴。如果要对打赏行为及其效力展开外部限制和干预,比如限制金额或者否定效力,本质上是对个人支配和处分财产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背后是对个人行为能力、判断能力的质疑,这一过程需要比较清晰的法律依据,方可做出。
直播打赏行为属于个人的民事行为,应当纳入个人自治的范围。对于直播行业和打赏现象带来的问题,需要按图索骥,厘清问题背后的症结,展开针对性治理。
目前直播打赏引发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非理性打赏与内容氛围问题。对于这两类现象的治理,需要究其本质分别施策,避免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于非理性打赏,首先需要区分正常打赏和非理性打赏,界定典型的非理性打赏情景,区分用户群体,避免因为少数问题,而对正常、理性的用户使用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打扰和干预。一刀切的限制,很可能会干预和影响用户的正当使用。其次,对于非理性行为,不宜直接采取限制金额、次数等刚性方式,应当以提醒、引导等方式为主,避免代替用户做决定,限制用户自主决定的权利。
对于直播内容导向问题,应当通过内容治理机制来矫正。如果直播存在诱导性内容和氛围,应针对性地采取内容监测和管控措施,实现治本之效。如果不分具体原因,直接限额限次,可能导致误伤,甚至可能出现大量规避行为,比如某些打赏交易可能转到第三方平台或者线下进行,脱离监管视野,反而更加不利于引导良好内容生态。
对于直播打赏中出现相关问题的治理,应当准确识别问题本质,明确打赏行为的法律属性,尊重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自主权利,通过内容治理、行为引导等方式,实现动态而精准的网络治理。
首先,内容层面,针对不良内容和诱导非理性打赏等问题,应当完善平台的内容监测和巡查技术模型,根据新型变化,添加和优化技术参数,实现内容治理的动态更新。与此同时,也要区分平台的能力边界,确立理性的平台治理标准要求,对于某些超越和脱离平台判断能力和控制范围的主播行为,应合理区分责任,例如某些主播将互动行为引导到平台之外,或者有些不良行为发生在线下,应当认定为超出了平台控制的范围。
其次,用户行为层面,对于非理性大额打赏问题,平台应当采取措施识别判断,及时提醒非理性打赏行为,引导用户理性消费。比如为用户提供自行设置消费提醒等功能,为用户自我管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措施。
最后,主播管理层面,除了管控内容之外,还可以通过建立主播信用评分和惩戒等主体管理机制,结合主播行为、内容、违规频次和程度、被举报投诉记录等情况,对主播进行“健康分”等评分机制,通过信用和声誉机制来有效约束和引导主播行为,助力直播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刘晓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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