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应当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据悉,该案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
一、基本案情
● 2023年2月24日,原告李某在AI绘图软件Stable Diffusion上输入提示词并设定参数,最终生成了涉案AI图片,并将涉案图片发布在了小红书社交账号上。
● 2023年3月2日,被告刘某在百家号发布了文章,文中配图了上述图片。配图未获得原告李某的许可,而且在发布时还截去了李某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
● 李某发现被侵权后,遂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刘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通过网络检索获取涉案图片,涉案图片具体来源已无法提供,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发布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二、争议焦点
1.原告设置参数完成的AI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2.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3.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裁判要旨
1.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 涉案图片的外观与照片、绘画无异,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 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 利用该模型进行创作,不同的人可以自行输入新的提示词、设置新的参数,生成不同的内容,因此,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
2.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3.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去除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AI生成图片 ↓
本案判决书还提到,当前,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用来进行创作,改变了人们的创作方式。只有正确地适用著作权制度,以妥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这种背景和技术现实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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