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贷款购买小汽车,用购买的汽车抵押,在当今年轻人群中很是流行,那么贷款还完后,抵押是否应当解除呢?林先生就遇到了糟心的事情。
【案情】林先生于2003年2月3日向北京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从某汽车服务销售公司处购买一辆灰色捷达小汽车,并由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林先生向银行提供保证,同时约定林先生以购买的小汽车向汽车服务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在北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8年2月4日,林先生已经向北京银行某支行偿还完全部贷款,汽车服务销售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终止。现林先生准备将车辆过户给他人,要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拒绝协助办理。林先生认为,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享有的抵押权,因其所担保的债权已经消灭而随之消灭,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其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解除,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被告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法院庭审。
经法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法院对原告林先生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林先生已经向北京银行某支行还清了全部欠款,主债务因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担保责任也随主债务的消灭而解除。被告基于保证责任要求原告提供的反担保,也因被告保证责任的消灭而消灭。因此,原告林先生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抵押关系解除,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的相关手续,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确认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抵押关系解除,并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北京马颖秋律师说法】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担保债权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随着主合同的失效而失效,作为反担保,也适用担保法的上述规定。
本案中,林先生向北京银行某支行货款买车,由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保证,但作为保证人,汽车服务销售公司为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又要求林先生进行反担保,即以所购汽车进行抵押并登记。这样,在本次事件中就形成了一个保证合同、一个担保合同和一个借款合同。2008年,林先生还清了借款,主合同即全部履行完毕而失效,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保证责任即已解除,而反担保因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保证责任的解除而失效,所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当协助林先生办理解除抵务的手续,其未履行此义务,即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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