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2日,湖南广播电视台记者就民法总则草案的相关内容采访了马廷德律师,马廷德律师就草案中新增的胎儿利益保护规定发表了意见。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马廷德律师认为,过去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只有继承法上的“特留份”制度,此外再无其他,胎儿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不是那么明确。现在在民法总则草案中规定胎儿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实质是承认了胎儿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加强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仅保护继承一个方面利益的局面,可以更大范围地对未出生的胎儿利益进行保护,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例如,未出生婴儿可以接受赠与;对于争议拆迁所得,未出生婴儿也可以享有一份权利;孕妇被车辆撞伤导致胎儿在出生后有缺陷,胎儿出生后可以其自身名义追诉相关责任主体等等。民法总则草案的正式通过,意味着我国法律进一步正式承认了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延展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范围,切切实实地增强民事领域内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力度,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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