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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男)与李芳(女)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张小云(2011年6月生)和李小雨(2016年7月生)。双方因感情破裂,张伟于2022年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于2023年再次起诉。一审中,张伟主张离婚,要求李小雨由其抚养、张小云由李芳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芳同意离婚,但主张两女均由其抚养,要求张伟支付抚养费,并分割财产时主张其应分得80%份额,理由包括张伟存在婚内过错(与异性不正当关系)、长期由其承担家务及子女抚养责任等。双方争议财产包括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房屋(军产房,登记于张伟名下)、公积金、养老保险及存款等。一审法院判决离婚,李小雨由张伟抚养、张小云由李芳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房屋按各占50%份额共有,划分居住区域;李芳向张伟支付财产折价款44.8万元,张伟向李芳支付折价款92.07万元及家务补偿5万元。李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两女均由其抚养、调整房屋居住划分,并提交新证据(承诺书、聊天记录等)主张双方已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二审中,张小云、李小雨再次明确表示希望共同随母亲生活,且坚决不愿分开。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三点:一是两子女抚养权归属,李芳主张两女均由其抚养,张伟则坚持各抚养一孩;二是抚养费金额,李芳要求张伟每月支付合计9700元至子女成年,张伟认为互不支付或按实际负担能力调整;三是共有房屋的居住使用划分,双方对主卧、客卧、储藏间等功能区域的分配存在分歧。李芳认为一审将二女儿判归张伟违背子女意愿且破坏稳定生活状态,且张伟已实际搬离房屋并签署承诺书同意由其抚养两女;张伟则抗辩称承诺书系受胁迫所写,其仍具备抚养能力,且李芳阻隔其与子女接触。此外,财产分割中涉及张伟转业待遇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认定亦是争议点,李芳主张该部分已混同为共同财产,张伟要求扣除10万元个人份额。
李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岚律师在一审中提交了子女生活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证明李芳长期承担子女抚养责任,并指出张伟未尽父亲义务;二审中进一步提交承诺书、居住现状照片等,主张双方已达成抚养协议,且张伟实际搬离房屋。杨岚律师还针对张伟转业待遇的财产性质提出反驳,强调共同财产混同,要求全额分割。张伟的律师则针对李芳的过错指控进行抗辩,否认婚内不忠行为,强调张伟对子女的实际付出(如支付培训费、医疗费),并提供张伟父母协助抚养的证据;针对承诺书,主张其系受暴力胁迫签署,提交报警记录、门锁破坏照片等佐证。双方律师在子女意愿调查、财产计算及法律适用(如《民法典》第1084条、家务补偿条款)等方面展开攻防,推动法院全面审查证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关于子女抚养及房屋使用的判决,改判张小云、李小雨均由李芳直接抚养,张伟自2024年7月起每月支付张小云抚养费5500元、李小雨4200元至子女成年。房屋居住使用调整为:主卧、客卧、书房、主卫归李芳;储藏间归张伟;客厅、客卫等公共区域共同使用。财产分割维持一审结果(李芳支付张伟44.8万元、张伟支付李芳92.07万元及家务补偿5万元)。法院认定两子女长期依赖母亲且强烈要求共同生活,分开抚养不利其成长;张伟所写承诺书真实性存疑,但结合子女意愿及生活状态,改判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房屋使用调整则基于实际居住需求,储藏间具备居住条件。其余上诉请求(如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工作、李芳多分财产)因缺乏依据未获支持。本案二审受理费由双方分担,判决为终审结果。
(文中姓名为化名)
杨岚律师,女,中共党员,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执行主任 、党支部书记,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城区律协婚姻家庭及特殊人群保障业务研究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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