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环境日益复杂,企业破产问题逐渐凸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虽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诸多不足。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破产法,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邀请斯坦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教授,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法律专家刘忠教授谈谈相关话题和专业建议。
二、中国破产法现状及问题
1. 破产程序复杂:现行破产程序繁琐,耗时长,效率低,难以适应市场快速变化的需求。
2. 债权人保护不足: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清偿顺序不明确,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3. 重整制度不健全:企业重整制度缺乏灵活性,难以有效挽救有潜力的困境企业。
4. 跨境破产机制缺失: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跨境破产问题日益突出,现行法律缺乏相关机制。
三、国际经验借鉴
1. 美国破产法:
- 第11章重整制度:允许企业在破产保护下继续经营,制定重整计划,具有高度灵活性。
- 自动冻结制度:破产申请后自动冻结债权人追债行为,为企业提供喘息空间。
- 债权人委员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确保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保护其权益。
2. 德国破产法:
- 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独立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对重大事项有决策权,保障债权人利益。
- 简易破产程序:针对小型企业设立简易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效率。
3. 英国破产法:
- 公司自愿安排(CVA):允许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调整债务,避免破产清算。
- 预重整制度:在正式破产前进行预重整,提高重整成功率。
- 跨境破产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破产合作,处理跨境破产案件。
四、完善中国破产法的建议
1. 简化破产程序:
-设立简易破产程序,适用于小型企业和个人破产,提高破产效率。
-优化破产申请和受理流程,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时间。
2. 加强债权人保护:
-明确债权人清偿顺序,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赋予债权人更多参与权和决策权。
3. 完善重整制度:
-引入预重整制度,允许企业在正式破产前与债权人协商重整方案。
-增加重整计划的灵活性,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策略。
4. 建立跨境破产机制:
-借鉴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制定中国跨境破产规则。
-加强与国际破产组织的合作,处理跨境破产案件。
5. 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
-提高破产管理人专业素质,加强培训和考核。
-建立破产管理人信用评价体系,确保其公正履行职责。
刘忠教授延伸解读:
6.衡平居次原则的引入与细化:美国破产法中的衡平居次原则,旨在将股东通过“不公平行为”产生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我国虽在一些司法文件中有所体现类似理念,但缺乏系统规定。建议明确引入该原则,规定在企业破产时,若股东存在欺诈、非法和违背受信责任、资本不足、将破产企业用作纯粹工具或替身等不公平行为,其债权应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同时,借鉴美国的“三步测试法”和11项测试条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和操作细则,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7.跨境破产制度的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跨境破产问题愈发突出。我国目前仅有一个条款涉及跨境破产,难以满足现实需求。美国破产法第15章对跨境破产的管辖权、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等方面有详细规定。我国应抓住企业破产法修订契机,以专章形式系统规定跨境破产制度,明确我国破产程序的对外效力、人民法院的跨境破产管辖权、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和协助条件与程序等内容,加强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提升我国在跨境破产领域的话语权,维护我国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8.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自治与监督机制的优化:美国破产法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自我管理经营事务,同时设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我国可适当借鉴,在重整程序中,对于具有一定经营能力和良好信用的债务人,在法院和管理人的严格监督下,给予其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充分发挥债务人对企业情况熟悉的优势,提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同时,明确债务人在自治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法院、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和权限,防止债务人滥用自治权损害债权人利益。
9.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美国拥有较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为陷入债务困境的个人提供了债务重组和重新开始的机会。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随着个人消费信贷、创业投资等活动的增加,个人债务问题日益凸显。建议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程序、债务豁免范围、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帮助诚实而不幸的个人摆脱债务困境,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也能有效规范个人债务处理秩序,减少恶意逃债等行为。
10.加强破产专业人才培养与机构建设:美国的破产法律体系复杂,需要大量专业的破产法官、律师、会计师、破产管理人等人才,并且有专业的破产法庭和相关机构。我国应重视破产专业人才的培养,在高校相关专业课程设置中增加破产法相关内容,开展针对在职法律工作者的破产法专业培训;同时,加强破产法庭等专业机构建设,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11.跨境破产协作机制的完善:美国破产法第15章构建了完善的跨境破产框架,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日本在跨境破产方面,通过司法实践积极与国际接轨。我国应结合国情,在破产法修订中明确跨境破产管辖权规则,以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和营业地等为判断标准,避免管辖权冲突。同时,建立高效的跨境破产协助程序,包括信息共享、资产处置协调等,例如当涉及跨国企业破产时,我国法院可依据法定程序与外国法院开展协作,共同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保障国内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12.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美国有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日本在个人再生程序方面也有成熟经验。我国可参考这些国家的做法,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明确个人破产申请条件,如债务超过一定规模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设置合理的债务豁免机制,对诚实债务人在履行一定义务后给予部分债务豁免,同时规定债务人在破产期间的行为限制,如消费限制等,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机会,促进社会经济稳定。
13.破产重整制度的优化:日本的公司更生法在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债权人、股东等各方利益平衡有独特规定;德国在重整制度中强调债权人的参与和决策。我国可借鉴这些经验,进一步细化重整程序启动条件,降低重整门槛,使更多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获得重生机会。强化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制定和表决中的地位,保障债权人知情权与参与权;同时,引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合理标准,当重整计划符合一定条件时,即使部分债权人反对,法院也可强制批准,避免因个别债权人不合理诉求阻碍企业重整。
14.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进:韩国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监督等方面有严格规定。我国可参考其做法,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拓宽选任范围,从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机构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管理人。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明确管理人职责与法律责任,对不尽职尽责的管理人给予相应处罚,提高破产管理效率和质量。
15.小额破产程序的设立: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小额债务案件设有简化程序。我国可借鉴设立小额破产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金额较小的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缩短审理周期,降低破产成本。简化申报、审理等流程,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使小额债权人能够快速获得清偿,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
五、结论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破产法,不仅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还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权益,挽救有潜力的困境企业。通过简化破产程序、加强债权人保护、完善重整制度、建立跨境破产机制等措施,中国破产法将更加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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