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电子数据成为电子证据的关键。电子数据易被篡改;是否符合法定证据形式难以界定;第三方证据保全平台参差不齐等导致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受到严峻挑战。
早在2020年,易保全《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的真实性就获得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的认定采信。
2020年9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原告以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了原告的摄影图片在其网站上进行传播为由提起诉讼。
图源丨截图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在2019年10月,原告就已经通过易保全旗下“微版权”平台申请并委托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平台》对他人使用该图片进行了互联网数据的取证和证据固化,并形成了《电子数据取证证书》。
关于易保全公司电子保全数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了如下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本案中,易保全《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是通过电子数据保全平台获取电子数据文件对互联网数据进行保全和固化并存储,属于电子数据。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本案中,易保全《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由第三方数据保全机构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内容完整且具有客观性,该证书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等已生效判决已经对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侵权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区块链)试点示范项目,并四获国家网信办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企业。作为国内专业从事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保全的第三方平台,通过“区块链+司法+电子数据存证”,率先实现了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领域的应用。
目前,易保全的区块链存证证据已被山西、福建、内蒙、贵州、山东、安徽等多地高院明确官宣采信,并被内蒙高院、无锡中院、最高法重大课题调研组纳入“案例典范”,被法律名家讲堂选入“区块链平台典型案例”,连续2年被中商情报网选入“区块链企业投资图谱”和“区块链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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