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生态环境部举行的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提及,生态环境部将持续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专项执法行动;他同时提醒大家,自11月1日起,我国氢氟碳化物(HFCs)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正式生效。
刘友宾提到,2020年,生态环境部继2018、2019年之后,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ODS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各地对重点行业的2514家涉ODS企业开展排查,发现其中21家存在应备案未备案、未按规定保存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等问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已督促企业完成了整改工作。
同时,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了位于河南省鹤壁市、焦作市、许昌市和江西省九江市的4家非法生产ODS企业,涉及一氯二氟甲烷(HCFC-22)和二氯一氟乙烷(HCFC-141b)两种受控物质,现场查获非法生产的ODS共计63.4吨。目前已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用于非法生产的设施、设备予以拆除,查获的ODS均已进行无害化处置,涉事企业分别被处以100万元罚款。
今年,生态环境部将继续组织全国集中开展ODS执法检查行动,持续保持打击履约《蒙特利尔议定书》过程中各类非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同国际社会一道密切合作,维护和巩固履约成果,确保确定的履约目标如期实现。
另外,他提到,今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已经对我国正式生效(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修正案要求,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自2021年11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开始对HFCs进出口贸易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从事HFCs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为保障HFCs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生态环境部已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开展了一系列准备工作。一是修订并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将HFCs纳入《名录》管控,为实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对《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物质进出口无纸化管理系统进行增容建设,增加开展HFCs进出口审批功能。三是2021年8-10月对国内HFCs进出口企业开展摸底调查,为顺利实施HFCs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奠定基础。四是对HFCs进出口企业进行培训,就实施HFCs进出口许可管理的政策依据、管理办法、时间安排、审批系统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使进出口企业能够充分了解政策、熟悉审批流程。
30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臭氧层保护和“蒙约”履约工作,为“蒙约”的履约贡献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从履约伊始,中国就注重顶层设计,率先编制履约国家方案,组建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成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同时由国家牵头,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履约管理机制,颁布和实施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100多项法规和管理政策,对受控物质进行了全链条监管,同时依法开展执法行动,从2010年至今,严厉查处了涉ODS非法生产、使用和销售案件近百起,展现了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随着《基加利修正案》在我国正式生效,我国“蒙约”履约工作进入新阶段。作为全球最大的HFCs生产国,使用国和出口国,目前《基加利修正案》中管控的18种,HCFC管控中的11种物质在我国均有生产,随着《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修订,我国开启了协同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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