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迅达(300518.SZ)于12月25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吴成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公司及实控人的处罚结果。
根据本次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鉴于新迅达占用资金已经全部归还,且因资金占用的持续时间较短,在2023年年报中主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决定对新迅达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并对吴成华给予警告,处以225万元罚款。
上述违法内容与此前公司披露的问询函和立案调查内容一致,明确了处罚形式和处罚金额,对于公司及A股相似案例起到显著的震慑效果。同时,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本次立案调查经过快速处理,已画上了句号,新迅达进入内部整改阶段。
公司还在公告中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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