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白皮书》作为行业内聚焦财富管理法律服务领域的客户调研报告,对国内可投资资产在100万以上的中高净值人群进行了深度访谈和问卷调研,充分揭示其在家庭财富管理和传承方面的法律风险,洞察其对法律服务的认知和需求。此调研主要揭示了中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四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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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安全成为中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首要目标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国民财富持续增长,中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诉求正悄然变化。70.3%的中高净值客户认为财富安全是当前首要财富目标,36.1%的中高净值客户则将财富的代际传承列入计划之内,财富管理和传承方面的风险管理意识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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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认识,尚处于萌芽阶段
总体来看,中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管理法律风险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尚处于萌芽阶段。养老风险、政策风险、传承风险、婚姻风险、家企混同风险构成了中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核心法律风险图谱,并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法律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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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承风险的关注与家庭财富水平呈正比,子女婚变和突发传承最被重视
中高净值客户在传承风险方面最关心的两大风险分别是因子女婚变或资产管理能力不足导致的资产外流(33.2%),以及若自己突发意外,不能对生前财产进行合理处置(32.6%)。48.1%的中高净值客户会通过订立遗嘱等法律文件,提前进行财富分配的规划。通过设立各类信托、生前赠与、购买保险传承财富的客户,分别占比39.2%、25.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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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主对家企混同风险的关注度不足,需建立家企隔离方案
所谓家企混同,是因企业主家庭和企业资产及其他权益缺乏有效区隔,导致企业经营、债务等风险牵连家庭正常生活。44%的中高净值客户通过设立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或购买保险产品实现家企隔离。也有很多企业主出于多种原因,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在风险爆发时不免产生“隔离到用时方恨少”之感。
(以上数据均取自于《中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白皮书》)
由此可见,中高净值人群更要做好相应的远期资产配置,未雨绸缪从容规划。光大永明安鑫相传终身寿险产品具有以下四个产品特色,可助力客户更好的进行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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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终身守护:
为您提供终身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障(可选责任),家庭责任有担当,当风险来临时,给于您和家人贴心关怀,帮助您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守护挚爱家人生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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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灵活,保额确定:
提供高度残疾保险金和额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两个可选责任,灵活搭配,保障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写进保单,保障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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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借款,灵活规划
保单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的80%,缓解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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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基业长青:
通过指定受益人的方式,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实现家族财富有序传承、家族基业长青。
此外,对于保费达到一定金额的客户,在购买保险后,还可以自主选择将保险受益金转入与公司合作的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项目,从而进一步得到信托公司在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方面的服务,助力客户更好地实现“创富—守富—传富”的家庭财富传承计划。
注:
1.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保险合同的“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合同中的必选责任“身故保险金”和可选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之后,保险合同终止。
2.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保险合同的“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3.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保险合同的“额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必须同时选择可选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可选责任“额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不能单独选择。
4.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保险合同的“额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承担“额外身故保险金”和“额外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之后,保险合同终止。
5.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保险合同的“额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额外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6.若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各期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保险公司将按照变更后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举个例子
40周岁的企业主永明先生,为自己购买了《光大永明安鑫相传终身寿险》,投保时包含“高度残疾保险金”和“额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可选责任,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年交保险费128,780元,连续交费5年,共计643,900元。在保险期间内,永明先生可享有以下保障利益。
特别提示:
1、以上演示的“身故保险金及额外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及额外高度残疾保险金”和“现金价值”均为保险单年度末的数值。
2、以上利益演示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之后,保险合同终止。
3、若投保时包含“额外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可选责任,以上利益演示中的“身故保险金及额外身故保险金”与“高度残疾保险金及额外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之后,保险合同终止。
4、保险金信托服务为可选服务,非必选服务,信托服务由信托公司提供最终解释。光大永明保险仅负责保险产品的承保、理赔、咨询、服务。您还可拨打光大永明保险全国客户服务热线95348、登录官方网站h或到光大银行各地网点或其他银行合作网点了解更多产品信息。
本资料仅供您理解产品时参考,保险公司与您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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