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传统文化的物质载体,“让文物真正活起来”的前提是加强文物的管理和保护。为加强中央单位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致同广州咨询合伙人胡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第三方机构在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环节能够发挥专业能力,助力提升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水平,增强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是加大文物保护力度的新举措
《办法》的颁布是对《“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有力践行,是加大文物保护力度的新举措,对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和内容、预算申报审批、资金管理与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胡海认为,相较于2019年财政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首先,两者在资金支出范畴上存在差异。《办法》中的央属文物特指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机关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其资金支出范围不包含可移动文物保护。而《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补助资金支出内容包含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其次,申请项目资金来源不局限于中央财政资金。《办法》并未在资金来源上作出严格限制,与“中央补助”的原则有所不同。《办法》的第十三条指出,申报项目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支持以及第三方资助的,应在申报文件中予以说明。”这一规定体现了资金来源渠道的多元化。
再次,资金管理原则存在差异。《办法》在管理原则上强调“分工负责”和“加强监督”,与“分级负责”“规范管理”有所不同,即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同时,《办法》更加注重监督指导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重要性。
最后,预算申报模式存在差异。《办法》在预算申报方面采用了与以往不同的方式,强调根据国家文物局制定的年度申报指南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需按照要求报送申报资料,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项目资金预算申请,最后报送至国家文物局、财政部。
关注预算编报的合规性、合理性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项目预算评审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或专家组。”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进行项目预算评审时,需遵循《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属性,对某些方面进行重点关注。
胡海认为,在项目预算评审中,需要重点关注其实施必要性。具体来说,需要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央属文物保护利用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申报指南等要求。此外,还需考虑项目是否与相关部门的职能紧密衔接以及项目是否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存在交叉重复的情况等。
另外,胡海强调预算编报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也是评审的重要方面。合规性方面,需要确保项目预算构成明细符合《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内容;合理性方面,要评估项目预算规模是否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中央财力水平相适应,是否属于本级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方法是否得当等。
以专业力量服务项目资金财务验收
《办法》第二十条提出:“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财务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胡海认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实施客观评价,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验收时,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关注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核查项目资金是否确实用于指定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深入了解业务活动中涉及的人、财、物等各项支出,结合资金使用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批复与预算,通过执行审阅业务,对相关人员访谈、查看现场等审计程序,对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支出的真实性进行审计验证。
二是要关注财务核算的规范性。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严格审查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过程,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并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包括对会计科目设置、会计分录编制以及财务报表编制等进行细致的检查。同时,要关注是否存在体外循环资金、项目资金混淆使用等问题,以确保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三是要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包括预算的申请、批复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关注是否存在预算超支、预算挪用等问题。
四是要对项目结项后的财务结算情况进行审查。包括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复等环节,以及结余资金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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