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嘉任万东律师
正义想要实现,应当先弄清楚事实。但法律人讨论的法律事实和一般意义上的客观事实不一定相同。法律事实是指在法律规定下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则确定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它是用法律规范衡量生活事实的一种结果,是法律程序中主观判断与法律推断的结果。客观事实则是指在案件发生时实际存在的客观情况和真实事件,它是独立于法律规则的客观现实。
需要注意的是,事实虽然本身是客观的,但完全复原客观事实是不可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的不完全或争议,极可能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法院在裁决案件时会根据法律规则,依据合法取得的证据,对法律事实进行推断和界定,尽可能的接近案件客观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只能通过搜集证据,完成法律要求的证明,来追求案件客观事实。因此,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律师当然为自己委托人做有利于他的事实陈述,为被告人追求最有利的诉讼结果,但当事人获得的法律上无罪或者罪轻,并不等同于客观上无罪或者罪轻。或许,这一角度可以解释律师辩护和公众认知之间的冲突。
正当程序又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法律正当程序、程序正义,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正当程序中心含义为“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一般认为正当法律程序最早出现于英国,1354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颁布《伦敦威斯敏斯特自由法》,第一次使用了“正当法律程序”这一概念,该法第三章规定:“不以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对任何人(无论其财产和社会地位如何)加以驱逐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处于死刑。”其后,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得到迅猛发展,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对正当法律程序给予了经典表述:“不得用刑事案件而强迫犯罪者自证其罪,也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使其丧失生命、自由或财产。”至此,正当法律程序向实质意义延伸,开始成为美国一种保护人权的有效工具,并逐渐为世界其他法律文化所认同。
正当程序的保障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正当程序关注的是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而实体正义关注的是对犯罪行为的实质性评判和合理刑罚,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社会公正。
只有保障程序正义才能实现实体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正当程序是追求实体正义的手段,正当程序为公权力的运作设定了一系列法律程序,是不可或缺的约束机制,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如果说权力分立为权力行使划定了范围,那么正当程序则是权力行使的边界和底线,正当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补充了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奠定了实体法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真正实现的制度基础。与其说正当程序要求实体法结果对当事人公正,正当程序更要求实现实体公正的过程同样具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正当性。正当程序的保障,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国家实际上就是程序法国家。人们对法律公正的理解和对法律权威的信仰首先是从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开始,符合人们公正理想的法律才能真正被民众所信仰和遵守。现实中,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思想依旧存在,对程序正义的漠视,忽视正当程序就更顺理成章。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不当取证、虚假证据以及不公开审判、透明度不足”等是正当程序面临的重大挑战。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正当程序的推进和程序真实的实现。律师应当积极行使辩护权,确保被告人充分了解法律程序和权利;应当认真审查控方提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要求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针对控方指控和证据提出反驳和解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抗辩。律师应当监督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
因此,律师捍卫的法律事实,是正当程序保障之下的程序真实。只有正当程序得到保障,程序真实得以实现,才能真正确保公平正义在刑事司法中得到体现。
(本文由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万东律师撰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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