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二是未建立、健全投资审查管理制度;三是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四是未健全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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