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否得到保障和医生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充分是医疗纠纷的高频争议焦点。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1219条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成为依法执医的“红线”。本文结合司法实务,为医生解读这一条款的三大核心要点,帮助大家在执业中规避风险,保障患者权益。
一、告知义务:从形式到实质的立体完善
《民法典》第1219条第1款规定,医务人员需分层次履行告知义务:一是需一般告知的事项,对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费用等基本信息。例如,诊断结果、用药方案、术后注意事项等。例如,患者病情危重,医方即使及时通知患者家属并签署病危通知书,但如果病危通知书未写所患疾病(病危原因)或医生未签字,在法律实务中仍可认定为告知瑕疵。二是特殊告知:涉及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时,需“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并取得患者或近亲属的“明确同意”。例如,告知癌症手术的复发风险、化疗的副作用及保守治疗的可行性。临床实践中,往往会忽略尚未确诊疾病(或某项异常检查结果)的及时告知和次选替代方案的告知。
二、例外情形:紧急救治与特殊群体的告知
《民法典》第1220条明确,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且无法取得同意时,经医疗机构批准可立即施救。但需注意:1.“紧急情况”的界定:需同时满足“时间紧迫”和“病情危重”,如严重创伤、急性心梗等。2.近亲属的例外:若患者无法表达(如昏迷)或不宜告知(如精神疾病),需转向近亲属说明。3.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但需排除“恶意近亲属”(如为逃避费用拒绝签字)。4.举证责任:医院需证明“无法取得同意”的紧急性,否则可能被推定过错。
三、合规建议:将“主动预防”作为行医的指南针
一是规范告知流程。1.分层告知:普通门诊口头告知,如有必要,比如侵入性诊疗手段或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药物治疗需家属签署文件并注意主动留存。2.动态更新:若治疗中需调整方案(如术中改为全麻),需再次告知并确认同意。二是完善病历记录。1.客观记载:详细记录告知内容、患者反馈及替代方案讨论过程,避免笼统描述(如“患者知情同意”)。2.电子化存档:采用不可篡改的电子病历系统,确保记录可追溯。三是加强医患沟通。1.通俗化表达:用患者能理解的语言解释专业术语。2.共情式沟通:关注患者心理,如告知癌症病情时兼顾希望与风险,避免“过度恐吓”或“过度乐观”。5.紧急救治的合规操作。留存证据:紧急情况下,需记录“无法取得同意”的具体情形(如家属失联时间、患者生命体征数据),及时向医务主管部门或医院总值班进行报备。事后补正:救治后及时向家属说明情况,并取得追认。
结语
《民法典》第1219条不仅是患者的“保护伞”,更是医生的“指南针”。它要求医疗行为从“技术合规”转向“程序正义”,通过透明化沟通构建信任。
(李银熙,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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