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日,《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人保寿险宁夏分公司为您解读政策要点,助力广大金融消费者按需规划、理性投保,守护每一次金融消费选择!
一、什么是“适当性管理”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所称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产品的基本属性、风险特征等,结合客户金融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提示、匹配、销售、交易等活动。不仅明确了“适当性管理”的定义,也对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提出了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消费者应当在了解产品,听取金融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审慎决策,并承担风险。
二、如何理性选购金融产品
全面了解自身需求:在选购金融产品时,消费者要根据自身收入来源及支出预算、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自身投资知识经验等,结合实际情况,围绕自身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正确认识金融产品: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消费者要全面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风险和特征,仔细阅读产品合同条款,亲自如实填写风险评估,并谨慎签署合同。
注重提升风险意识:投资理财类金融产品必定伴随一定风险,一般而言,高收益也伴随着高风险。消费者不能只注重收益而忽略风险,要树立风险自担意识,不仅要理性选购金融产品,也要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依法承担相应风险。
理性选择正规渠道:消费者应警惕“保本高收益”等虚假宣传,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保险产品,同时咨询专业人士,听取专业意见,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
三、保险消费小提示
提示一:您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如果销售人员向您了解保障需求、收入及资产情况、风险偏好等相关信息时,您应如实告知,便于销售人员针对您的情况推荐适当的保险产品。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特征,了解投保人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等基本信息;
(二)保险保障需求、产品期限需求、已购买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险种的情况等信息;
(三)收入、资产等反映保费承担能力的信息;
(四)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应当了解的信息。
提示二:如果金融机构判断您与意向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您应放弃购买这款产品,若您坚持投保,需书面确认知悉相关风险、自主选择。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保险合同订立前,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说明有关风险,并书面确认是投保人基于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后的自主选择。
提示三:如果您购买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存在下述四种情况,就需要另外签名确认投保声明,表明自愿承担风险,才能继续投保。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一)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四倍;
(二)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三)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者超过七十五;
(四)保费额度大于或者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当表明投保时了解保险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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