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国内网络信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和出现了大批五花八门的网贷机构、APP,虽然网贷市场正在趋于正规成熟,但是仍也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方面,许多违规借贷行为和纠纷时有发生,对信贷业务正常发展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于是,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针对许多此前债务权责模糊、有效性界定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为加强债务权责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下面,江苏助康法律咨询通过讲解《民法典》中有关债务权责界定条款,为债务人解疑释惑,重点帮助大家搞清楚哪些债权债务关系被判定是无效债务,理清哪些债务是违规借贷和不需要偿还的债务。
一、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向债务人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据《民法典》第680条明确注明: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且《民法通则》中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在审理民事债务纠纷时,人民法院对于超过规定利率的债务部分,是不予支持的。也就是说,不管产生是哪种民间信贷业务,其贷款利息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对于4倍利息的债务部分,我们都依法有权拒绝偿还。
二、冒名贷、套路贷
现如今,有人在还不知道怎么回事的情况下,就会被贷款公司找上门来催债,仔细一看原来是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落入了“冒名贷”、“套路贷”。对此《民法典》第148-152条、第171条、第500条有明确规定:以欺诈、诱骗、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借贷合同,或是由于信息泄露而导致的冒名借贷,当事人有权利拒绝偿还,并受到法律保护。这其中“违背真实意思”是关键点,就是说在依法依规信贷的前提下,还要是借贷人的真实意思,方能成为合法信贷。否则不管以何种方式违背借贷人真实意思的信贷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被欺诈、诱骗、胁迫、冒名顶替信贷的都属于违法的。
三、其他违规信贷
诸如“砍头息”、“驴打滚”等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在《民法典》第670条中有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其他部分不予偿还。这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贷款只需按照到手的实际金额,偿还债权人本金和利益。比如,一共借贷1000元,其中每个月利息5元,而实际到手的贷款数额却是去除头一个月利息的995元,那么归还利息和本金应当按照995元计算。
四、无效合同
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必须要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否则合同无效,我们作为债务人有权拒绝偿还。对此《民法典》中也作了相关解释: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明确约定,如果这些内容不完整或不明确,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另外《民法典》还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签署的债务才属于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也需要双方共同承担,但是任一方单独签署的,或者无法被证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都仅需借贷单方承担债务。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况,作为债权人是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
当然运用法律保护不如自我保护,我们还要学会避开贷款陷阱!年轻人要养成正确的财富观,学习科学理财知识,合理配置财富,强化防范意识,改变激进盲目的消费习惯。如果确有必要借贷,一定要选择正规平台,避免侥幸心理,可以寻求银行或者持有正规金融机构牌照的机构,也可以通过企业资质查询的APP都帮助识别风险企业。千万不要轻信各类误导、诱骗性借贷宣传。还要掌握基本法律常识,日常积极学习基础的法律法规常识,遇到债务纠纷要寻求专业法务进行法律咨询,避免遇到信贷风险。
此外,在日常交易往来、合同签订、信息授权等敏感操作中,一定要养成证据留存的习惯,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这些都会成为维权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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